1月2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業務暫行辦法》。
據悉,互聯互通,是指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投資者通過兩個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
互聯互通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銀行間”。“通交易所”是指銀行間投資者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通銀行間”是指交易所投資者通過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
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機構類專業投資者可以參與“通銀行間”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可以參與“通交易所”業務。
互聯互通的券種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同意納入互聯互通的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現券產品。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實現的同時,國家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以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選擇通過互聯互通機制或以直接開戶的方式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協議交易。
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
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業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業務開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7號)》,以及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兩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互通,是指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投資者通過兩個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
互聯互通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銀行間”。“通交易所”是指銀行間投資者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通銀行間”是指交易所投資者通過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
第三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平臺、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等基礎設施機構聯合為發行人、投資者提供債券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
第四條 互聯互通債券交易(以下簡稱債券交易)應當在標的債券的交易流通場所(以下簡稱交易達成場所)進行成交確認,遵循該場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債券交易應當在標的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完成清算交收,遵循該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五條 投資者、投資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以下統稱管理對象)參與互聯互通業務或開展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互聯互通所涉及事宜,本辦法未規定的,相關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適用交易達成場所及其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所執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等。
投資服務機構應當為投資者了解兩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市場信息等提供必要便利和服務。
第六條 投資者參與互聯互通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并認可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應當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為互聯互通業務開展提供便利。
第七條 各基礎設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等,對通過本機構開展的互聯互通交易結算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其他基礎設施機構予以協助配合。
管理對象應當接受兩市場的自律管理,并積極配合相關自律管理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系統連接,聯合為投資者提供債券交易等服務。
投資者使用所在市場的證券(債券交易)賬戶,向所在市場的交易系統提交交易申報。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所通過各自系統,完成投資者交易申報的傳輸和成交。
第九條 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機構類專業投資者(包括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渠道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可以參與“通銀行間”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渠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可以參與“通交易所”業務。
銀行間投資者可以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則,通過代理人代理申報,與其他投資者達成債券交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參與人以外的機構類專業投資者可以通過交易所會員代理申報,與其他投資者達成債券交易。
第十條 互聯互通的券種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同意納入互聯互通的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現券產品(以下統稱債券)。
銀行間投資者經由“通交易所”買入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遵循證券交易所相關持股規定。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每日確定“通銀行間”債券清單并傳輸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予以公布。
證券交易所每日確定“通交易所”債券清單并傳輸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通銀行間”交易結算時間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時間,“通交易所”交易結算時間為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結算時間。前述交易結算時間由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各自公布。
第十三條 債券交易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現有交易方式,采用逐筆全額或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認可的其他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 交易達成場所確認成交后,債券交易即告成立并生效。交易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五條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之間建立登記結算系統連接,聯合為投資者提供登記、托管、結算等服務。
第十六條 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取得的債券由其所在市場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其中,對于“通交易所”業務,上海清算所為名義持有人;對于“通銀行間”業務,中國結算為名義持有人。
銀行間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之間、中國結算和上海清算所之間互相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于記載其作為名義持有人代投資者持有的債券,以及辦理債券交收。名義持有人賬戶下登記的債券份額獨立于名義持有人的自有財產。
名義持有人每日向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報送投資者債券明細持有數據。名義持有人出具的債券持有記錄,是投資者享有債券權益的合法證明。
第十七條 中國結算和上海清算所之間按照現行資金交收要求,組織辦理互聯互通相關資金結算業務。
標的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場交易平臺傳輸的標的債券成交信息辦理結算業務,并將結算信息傳輸至相應的名義持有人,供其完成明細結算。
第十八條 債券交易達成后,由于投資者或結算參與機構的原因導致結算時間內未完成交收的,構成結算失敗。
結算失敗的,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不承擔相關責任,并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部門。
結算失敗的,交易雙方應當及時向交易達成場所提交結算失敗說明。
第十九條 派息、兌付、回售、贖回、轉股、換股等業務由標的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負責,名義持有人應當配合完成其名義持有人賬戶下的明細處理,并為本市場投資者提供查詢及出具債券持有記錄等其他服務。
對于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名義持有人不提供代理服務的債券權益,投資者可以憑名義持有人出具的債券持有記錄直接向債券發行人主張。
名義持有人代投資者持有的債券份額涉及質押、非交易過戶、協助執法等業務的,由名義持有人依其業務規則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互聯互通方式,參與債券的發行認購。
第三章 “通交易所”交易結算
第二十一條 銀行間投資者應當按照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報,交易中心將其申報實時傳輸至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條 “通交易所”交易申報要素可以包括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投資者名稱、投資者證券(債券托管)賬戶、結算路徑、結算周期等。具體交易申報要素依據對應交易方式予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 “通交易所”交易按照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確認成交。
第二十四條 “通交易所”交易達成后,證券交易所向交易中心、中國結算等傳輸成交信息。
交易中心根據證券交易所成交信息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規則,向銀行間投資者提供債券買賣成交單。
“通交易所”交易納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的行情計算。
第二十五條 “通交易所”交易達成后,中國結算根據證券交易所發送的成交數據進行逐筆清算。
清算完成后,銀行間投資者應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結算確認指令。上海清算所收到指令并確認投資者債券或資金足額后,向中國結算提交結算確認指令。
第二十六條 中國結算收到結算確認指令后,經確認債券和資金均足額的,組織辦理債券和資金的交收。
上海清算所根據中國結算的交收結果,辦理與“通交易所”投資者之間的債券和資金交收。
第二十七條 銀行間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
中國結算根據發行結果、發行人到賬確認情況等辦理債券登記確權,將債券登記在上海清算所的名義持有人賬戶中。
上海清算所記錄和維護其名義持有人賬戶中銀行間投資者的債券明細持有情況。
第二十八條 “通交易所”債券發生派息、兌付的,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業務規則予以處理。
第四章 “通銀行間”交易結算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投資者應當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交易申報,證券交易所將其申報實時傳輸至交易中心。
第三十條 “通銀行間”交易申報要素可以包括本方賬號信息、結算路徑、對手方識別信息、本方買賣方向、債券代碼、凈價、券面總額、結算周期等。具體交易申報要素依對應交易方式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通銀行間”交易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業務規則確認成交。
第三十二條 “通銀行間”交易達成后,交易中心向證券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等傳輸成交信息。
證券交易所根據交易中心成交信息和交易所債券市場業務規則,向交易所投資者提供成交信息。
“通銀行間”交易納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行情計算。
第三十三條 “通銀行間”交易達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據交易中心發送的成交數據進行逐筆清算。
清算完成后,相關結算參與人應當向中國結算提交結算確認指令。中國結算收到指令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結算確認指令。
第三十四條 上海清算所收到結算確認指令后,經確認債券和資金均足額的,組織辦理債券和資金的交收。
中國結算根據上海清算所的交收結果,辦理與相關結算參與人的債券和資金交收。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
上海清算所根據發行結果、發行人到賬確認情況等辦理債券登記確權,將債券登記在中國結算的名義持有人賬戶中。
中國結算記錄和維護其名義持有人賬戶中交易所投資者的債券明細持有情況。
第三十六條 “通銀行間”債券發生派息、兌付的,應當按照上海清算所的相關業務規則予以處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兩市場各基礎設施機構應當加強對互聯互通業務和行為的自律管理,并建立相關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管理對象應當遵循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兩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在互聯互通業務中不得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
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所根據各自業務規則,依照穿透式管理原則監控互聯互通業務活動。相關投資服務機構應當向交易中心或證券交易所報送實際交易賬戶信息。
投資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客戶的互聯互通業務活動進行監控。發現客戶存在上述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中心或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九條 互聯互通業務活動中出現違反或可能違反本辦法、交易達成場所或其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之行為的,交易達成場所或其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直接或通過投資服務機構向相關管理對象了解情況,也可以商請對方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或協助對方市場對相關管理對象采取適當調查措施。
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參與本市場債券認購、交易、結算的管理對象開展相應的自律管理活動。相關管理對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說明相關情況。
第四十條 互聯互通業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本辦法、交易達成場所或其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業務規則之行為的,交易達成場所或其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對相關管理對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管理對象被采取上述措施的,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可以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管理對象參與互聯互通交易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在采取必要調查措施后,按有關規定將相關線索移送各自監管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基礎設施機構:指為互聯互通業務提供場所和設施,并履行相應自律管理職能的機構。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在銀行間或交易所債券市場專門辦理登記、存(托)管和結算業務的法人。其中銀行間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三)投資服務機構:是指在互聯互通交易結算等業務中對投資者承擔服務支持職能的市場機構,包括開展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從事結算代理或托管等業務的銀行等機構。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因系統故障或通信線路故障等原因無法向交易系統或結算系統發送債券交易申報或結算確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相應的交易平臺或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應急申報或確認。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異常波動、重大人為差錯等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債券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交易平臺可以采取對本市場相關互聯互通債券予以停牌,以及暫停互聯互通服務等處置措施。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可以采取延遲發送數據、延遲清算交收等緊急措施,并有權對清算交收結果予以糾正。
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
相關異常情形消失后,交易中心、證券交易所決定恢復交易、服務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通銀行間”的交易、結算費用參照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收費規則執行,“通交易所”的交易、結算費用參照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收費規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互聯互通業務發生爭議的,相關各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提請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必要的業務數據。
第四十六條 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因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原始憑證及各類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應當通過簽署合作協議、制定配套規則等形式,明確并完善業務運行具體安排。
第四十八條 根據管理要求及市場需要等情況,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可以協商調整“通銀行間”“通交易所”的交易券種、申報要素、交易結算方式、交易結算時間等規定。
第四十九條 因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或者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管理職責等造成互聯互通投資者損失的,兩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兩市場基礎設施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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